金山网讯 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是不是有些不靠谱?日前,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却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法官为何如此判决,不妨从审理过程看看门道吧。
法院怎么判?
借了10万元不还,还说是对方的偿还款
孙强与江苏某电气有限公司负责人吴飞是一对好朋友。2011年9月,孙强以在外有业务急需用钱为由,向吴飞的公司借款10万元,同时承诺与客户签订合同后,所有产品向吴飞公司购买。
吴飞出于对孙强的信任,就安排公司会计将借款汇入孙强银行卡,并以此汇款单在公司记账。此后,吴飞本人及公司财务人员、清资人员多次打电话向孙强催要借款,均未实现。吴飞便将孙强诉至法院,要求孙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孙强辩称,确实收到了2011年9月的这笔10万元汇款,但吴飞在汇款前一个月左右向他借了10万元,这10万元是吴飞偿还给他的,而不是他向吴飞公司借的。
扬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孙强自称在天津向吴飞出借1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但其在天津的办事处为租赁的房屋,并没有保险箱,也不能准确说出10万元的来源。
吴飞及公司财务人员、清资人员多次向孙强以电话形式催要借款,第二次庭审中,证人郭凯、黄祥出庭作证,证明曾于2016年6月3日,来到孙强厂房里当面向孙强催要涉案款项。在吴飞方多次向孙强催款过程中,孙强并未质问为何还来要钱,与常理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载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孙强的辩称并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所作解释亦不符合常理。综上,吴飞要求孙强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后怎么借?
光有转账凭证可不行,还得“留一手”
审理法官表示,此案中,实际只用到了《规定》第十七条的前半句,而后半句为“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原告不能继续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多地依赖金融机构或互联网平台进行,而随着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可以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也导致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大量增加。
据扬中法院新坝法庭统计,今年截至目前,新坝法庭共新收民间借贷637件,只以转账凭证为借款证据的有50余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若一方仅以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主张借款的存在,显然是不能支持的”。
法官介绍,出借人在起诉时,如果除转账凭证外还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在实践中可结合证据情况并运用法律逻辑与推理,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通常做法,对借贷关系进行认定。(赵文浩 陈路)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