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今日要闻 国内

我国拟改变盐业“独家销售”模式

发布时间:2016-12-10 11:0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新华社北京12月9日电(记者张辛欣)工信部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最大的亮点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进入市场销售食盐,食盐价格市场调节。

    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完善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和工业盐运销管理、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科学补碘等改革任务。5月,工信部启动了《食盐专营办法》和《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亮点之一是取消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明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省(区、市)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经营。删除了食盐零售单位只能从“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

    “以前,定点生产企业把食盐卖给批发企业,由批发企业进行销售,而且有一定的区域限制。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中国盐业协会秘书长宋占京说,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打破了批发企业和定点生产企业之间的壁垒。让生产对接市场,满足消费需求,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体现。

    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也是此次修订亮点之一。《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食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宋占京说,食盐以前是“独家经营、计划管理、国家定价”,现在更加灵活。

    同时,为了防止市场调节带来价格剧烈波动,此次不仅加强了监测和监管举措,还提出建立企业食盐储备制度,执行国家限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者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食盐专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食盐信用管理制度,对有违法和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来源:新华社 作者:  责任编辑:王丹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