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日前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新奇的是,借条上“担保”后面没有签名,只有几个点。法官了解后得知,出借人是一名会计,因为借出去的20万元要不回来,他便拿着借条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一栏没有名字只有符号,第三方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据扬中法院介绍,2014年4月,王明亮因经营需要,向某公司会计周剑借款20万元,并由丁小逸进行担保。后经周剑多次催要,借款人、担保人均没有偿还,周剑遂诉至法院。丁小逸辩称,借款真实存在,但他对此事仅提供证明,不是担保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原来,借条上的内容为:“今借到周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借款人:王明亮 2014.4.* 证明:丁小逸 担保:····”。
庭审中法院查明,借条下半部分的“证明”、“担保”、“丁小逸”这三处内容均由丁小逸所写,但“担保”后面的4个点,无法确定由谁书写,且此4个点与借条上其他文字所用的并非同一支笔。
案件争议焦点就在于,丁小逸是否属于担保人。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保证行为,起码要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本案中,丁小逸写出“证明”、“担保”字样后,只在“证明”后面签名,未在“担保”后面签名,可以认定其只同意以见证人的身份出现在借条上,并没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
周剑主张,点了这4个点,就等于丁小逸同意担保。不过法院认为,借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不应想当然套用日常生活中部分人用的 “····” 来表示“同上”的含义的习惯,况且,这4个点与借条上其他文字所用的并非同一支笔,周剑亦未亲眼见到丁小逸点了这4个点,仅凭当前证据,无法判断这4个点由谁所写。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借条作为享有债权的重要依据,周剑应当审慎对待,但周剑身为会计工作者,在发现借条存在瑕疵后,却未要求借款人完善,没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丁小逸不属于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赵文浩 陈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指出,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属、朋友、邻居、同事等熟人之间,因而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很多当事人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者碍于情面未要求借款人出具规范的借据,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充分的保护。
法官特别提醒,在向外借钱之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完整、规范的手续,并保存好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同样,为了避免牵涉进他人的债务纠纷,万不可随便在借条上签字。若非要签字,则要标明到底是借款人、担保人,还是仅仅是见证人,日后对簿公堂时,也好说得清楚,辩得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