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男子王军(化名)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他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顺利通过考核,就不用再监禁3年。然而,王军并没有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规定,累计被警告处分5次,最终被执行原判决。
2014年8月,王军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扬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起初的社区矫正期间,王军就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扬中市司法局警告处分3次。
2015年6月,王军变更居住地,转入安徽省凤阳县司法局继续接受社区矫正,而后又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凤阳县司法局警告处分2次。累计下来,王军被执行机关警告处分了5次。
对王军的警告,主要是王军未参加集中教育活动且未按时提交思想汇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矫正地、变更居住地后多次通知未在限期内报到、请假期满未销假且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离开矫正地等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
近日,扬中法院审查后认为,王军多次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性质恶劣,且不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因此裁定撤销对王军宣告缓刑4年的执行部分,对王军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3年。 (王辉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