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新型网络犯罪往往比较隐蔽,贪小便宜想在网上购买低价Q币的张某就中了招。他表面上只点击了支付1元的链接,实际上卡里的28888元都被转走了。因构成盗窃罪,幕后黑手李华(化名)被扬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去年11月18日,张某在网络上花费50元购买低价Q币,随之被套取银行卡余额信息。李华接到同案犯发送的张某银行卡余额信息后,冒充发货客服取得张某的信任,远程控制张某的电脑,编造需要再支付1元激活费用的谎言,欺骗张某点击。
当张某点击这个表面支付1元,实则支付28888元的支付链接后,银行卡里的钱随即被支付至李华使用的某平台登记的商户。之后,李华及同案犯瓜分了这笔赃款。
据李华交代,为了骗取被害人进入圈套,其同伙在网页、论坛等处发布低价售卖Q币、游戏币类商品的广告,约谈成功后便套取被害人银行卡内的余额信息。接下来,李华便发送表面支付1元的木马病毒由被害人进行点击,实则银行卡内的全部余额均被转走。
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华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退清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李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不过问题来了,发送1元链接“骗”得被害人28888元,为何不定性为诈骗罪?审理法官解释,主要原因在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强调被害人受到虚假信息的欺骗,错误将财产处分给行为人,重点强调具有处分财产的行为。
具体结合本案,虽然行为人李华实施了“骗”的手段,但是张某接受1元的支付请求,实则是处分1元,并没有处分28888元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种犯罪手法上的“骗”,应当归纳于盗窃罪意义上的秘密手段。即李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表面支付1元,实则支付28888元的秘密手段,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的钱财。(王辉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