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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三间房屋未办房产证出租 收不到房租还被租赁方称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6-10-11 00:3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扬中A公司,搭建三间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租赁给B公司用。不想B公司却不按期支付房租。A公司将B公司诉至扬中法庭后,B公司称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就不能享受所有权及转让用益物权,且据此认为租赁合同无效。那么,两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近日,扬中法院新坝法庭释法析理,给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方介绍,A公司是位于扬中市外环南路的某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公司厂区也在此处。2014年10月,因B公司有意向租赁A公司房屋,A公司便在其厂区院内西侧搭建了三间房屋租给被告,但这些被租房屋,至今未办理产权证。

2015年6月,双方就上述房屋签订了新一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院内西侧房屋继续租赁给B公司使用。但后因B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租金,A公司一纸诉状将B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B公司辩称,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为公有,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也没有物权,故A公司对该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亦不能转让用益物权,该房屋不可租赁。故此,认为该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根据该合同,不存在其欠原告A公司房租的情形。

扬中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原告将自建的且至今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租给被告,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房屋只是不具备办理所有权证的条件。

首先,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

其次,出租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不足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最后,要求出租人对出租房屋享有所有权属于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强制性规范,租赁合同强调的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并不要求出租人必须是租赁物所有权人或者已取得产权证。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综上,扬中法院依法判定本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朱洁 万凌云)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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