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儿子借用别人的钱无力返还,父母为了替儿子还款向债权人出具了借条。现在债权人根据借条起诉借款人父母要求还款,法院该不该支持呢?昨天,句容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小朱本是本市某旅行社的一名员工,2012年其在旅行社工作期间曾借用了公司27000元钱,后公司多次向其追寻要求返还借款。小朱无力偿还,后离开了公司。
2013年3月份该旅行社总经理吴女士多次找到小朱的家里,要求返还借款,后与小朱父母发生争执,双方到该地派出所解决问题。在派出所里,小朱父母对于儿子欠款事实全部承认,可是实在无力偿还,要求推迟到2013年年底还清,吴女士同意此意见。当日小朱父母出具了欠条给吴女士,承诺在年底前还清欠款。不想,直到2014年6月吴女士起诉之日,小朱父母仍然没有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虽然小朱父母与吴女士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借款事实,但是小朱父母自愿为其儿子向吴女士承担此款的给付义务并出具欠条予以证明,此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小朱父母对于小朱向吴女士的借款应和小朱一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小朱父母应返还吴女士借款27000元以及逾期利息。(景泊 王坤 张学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