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省下该给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与工人签订协议,约定不交保险费,每月补贴工人80元。不料工人干活不到一年发生意外,要求公司赔偿时遭到拒绝,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法院审理判决,公司仍得承担责任,赔偿员工17万余元。
2013年7月,吴某进入句容某公司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与其协商,不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每个月补贴吴某80元,并称这是双赢的做法,公司可以少交保险费,吴某也可以将本来应该缴纳到社保机构的部分钱拿到手中。对此,吴某表示接受。
2014年4月,吴某在工作中不慎被硫酸大面积烧伤,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吴某后要求公司赔偿,不料公司拿出当时签订的协议,拒绝赔偿并要求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
协商不成,今年6月,吴某起诉至句容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双方协议而解除,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部分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谢文龙 陆玉婷 陈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