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在分析冤假错案时指出,公安机关在长期“严打”的环境下,不少办案民警形成了重打击轻保护、重破案轻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物证的思维定式,加之案多人少等因素叠加在一起,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意见明确,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
吕广伦介绍,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过去对于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没有明确是否要在采信证据上予以排除。这次意见明确提出了应当予以排除,是刑事审判的一个进步。”
同时为严格落实在规范办案场所办案的制度,意见规定,对于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
意见还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