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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大病医疗费用可补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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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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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大病医疗费用可补报了
■ 补报范围:今年7月31日前产生的医疗费用
■ 补报人群:市区参保居民 ■ 咨询电话:85018784

  本报讯 在今年1月1日-7月31日期间产生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市区医保居民,可以凭相关凭证前往市医保结算中心进行补报了。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已经开展了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未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补报。可以补报的重大疾病包括儿童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以及重性精神疾病。

  根据规定,凡在2013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居民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京口区、润州区、新区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可携带医疗费用出院结算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医保卡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前往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业务科办理审核补报手续。丹徒区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可携带上述材料至丹徒区合管办办理审核补报手续。

  经过前段时间的工作,目前该中心已经对部分身患重大疾病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进行了补报,补报后符合规定的居民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由原来的50%-70%,提高到90%以上,大大提高了市区居民医保重大疾病保障水平。

  市医保结算中心提醒患有重大疾病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只有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享受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否则只能享受普通疾病保障待遇。如果不清楚是否符合规定,市民可拨打85018784电话咨询市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业务科。(范馨 张咏杨 崔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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