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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将至,市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

发布时间:2016-04-27 12:0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五一国际劳动节将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休息休假权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什么情形构成超时加班?新入职的职工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吗?法定节假日上班只安排调休就行了吗?针对这些职工反映的问题,日前,市总工会发布今年第3号维权预警,提醒广大职工警惕四类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权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

        安排加班“没商量” 不经协商属违规

        “不想加班?那行啊,你们在上班时间把这个活做完不就行了,公司又没强制你加班!”这话听着是那么回事,实则经不起推敲。单位如故意安排明显过量的工作任务,其实就是变相强制职工加班加点工作。有的单位把安排加班当做单位的权力,不顾职工感受,随意安排加班,甚至把不服从加班安排的职工按旷工、违纪等处理。发生上述种种情况,职工为了保饭碗,往往只能抱着“人在屋檐下哪有不低头”的心理忍气吞声。

        市总工会提醒,《劳动法》规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保证职工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同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单位若违反上述标准安排加班,即构成违法“超时加班”。《劳动法》还明确,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等不得不安排职工加班的,单位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单位不得未经协商,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加班。如单位出现上述违法情况,劳动者可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违法行为二

        只凭调休就完事 节假日加班待遇不规范

        “小李啊,五一没什么安排吧?这件事你利用假期处理一下,回头给你调休。”这样的情形很多职工都不陌生。个别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或者是轮班制的职工刚好在法定节假日遇轮班,仅安排职工补休、调休的,看似合理,实则违法。有的以单位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有的甚至以法定节假日职工休息不上班、没有出勤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报酬等。

        市总工会提醒,常说的法定节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其中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各放假1天,春节、国庆节各放假3天。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职工休息,并依法支付工资。同时,调休、补休仅适用安排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不能适用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轮班工作制的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如发生相关争议,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诉求。

        违法行为三

        休多休少单位定 故意曲解年休假

        “老王啊,虽然你参加工作多年了,但毕竟刚来我这儿上班,这就请年休假,不符合公司规定啊。”很多职工对于国家实行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只是一知半解,个别单位就以职工刚来不满一年或是当年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年休假天数等借口,不同意职工休假;有的未经职工同意,用当年安排职工外出疗休养、旅游的时间抵扣年休假时间;有的规定职工当年没有主动提出休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还有的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补贴等。

        市总工会提醒,《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计算起始时间以职工参加工作为准,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的累计社会工龄来确认。凡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都可以享受相应长度的年休假。同时,职工不享受年休假的,仅限于职工享受寒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以及当年修满相应期限的病假等五种情形。此外,职工未主动申请休假的,也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最后,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资)。如职工对自己享受年休假天数等问题有疑惑的,可通过拨打12333咨询投诉。

        违法行为四

        故意设障阻“病休” 规章本身就无效

        “公司有规定,病假单只认三甲医院的,你还是找个三甲医院复查一下开张单子吧,不然只能算你旷工。”职工因身体不适请假就医,实为人之常情。但个别单位设置的病假制度过于严苛,侵犯了职工权益。例如,有的单位规章要求职工病假必须提供指定医院的病假单,否则无效;有的明明职工已经提交了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单位却故意拖延不准假;有的甚至在合同中明确要求职工每年病假不得超过一定天数,否则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等等。

        市总工会提醒,《劳动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期间不得解除合同。同时,单位和职工可就医疗期工资待遇问题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此外,单位限制职工的就医机构选择权,于法无据。因病假问题与单位产生纠纷,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应及时向人社局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王露 郑工法)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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